郑州瞻世客家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加强博物馆的业务建设,提高学术水平,特设“郑州瞻世客家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作为业务和学术的咨询、参谋、审议机构,在博物馆的管理运营、文物征集、陈列展览、学术研究、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发挥相应的作用。

第二章 工作任务

第二条 向馆理事会建议长期业务规划和年度业务计划。

第三条 审议文物征集方案和征集办法。

第四条 审议各类展览项目,对展览主题、展览内容设计以及形式设计方案进行学术讨论,提出可行性意见。

第五条 制定长期和年度科研计划,组织、议定本馆各项科研课题,对重点课题进行指导。

第六条 评审本馆的各项科研成果,对本馆承担的科研课题进行指导。

第七条 组织学术交流活动,组织馆内学术报告会、业务讲座、学术研讨会。

第八条 审议本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,提出人才配置和结构的合理化建议。

第九条 指导出版本馆学术刊物。

第三章 组织

第十条 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馆领导和部分学术上有较高造诣、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,另可聘请若干省内外知名专家,作为学术委员会特邀研究员。

第十一条 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由馆长担任。学术委员会成员主任提名,经理事会研究产生。

第十二条 学术委员会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会议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

第十三条 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。在任期内,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的调整。

第四章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

第十四条 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致力于博物馆的业务和学术建设,指导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,并积极提出促进博物馆业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五条 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
第十六条 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。

第十七条 努力完成馆内安排的有关业务活动,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。

第五章 议事规程

第十八条 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第十九条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,出席人数须在全体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。

第二十条 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成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
第二十一条 学术委员会成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
第六章 附则

第二十二条 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
第二十三条 本章程经馆理事审定通过后自2019年8月19日实施。

发布日期:2020-05-01